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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卫生监督所强化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

2017-12-12 15:41:43??????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依据河北省卫计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兴隆县卫生监督所于20171210日,组织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研讨部署相关工作,决定自20171210日起至1220止,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10天的《兴隆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会议由韩进军所长主持,全所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

会上,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韩进军简要提出以下四方面管理要求:(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存;(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过程中,韩进军要求做到“三要”即:监督检查要到位,存在问题要重点突出,监督意见要精准。一定要从以下的几个方面入手,下达全面具体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一是各级医疗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二是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储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三是医疗废物严格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四是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和密闭容器内,医疗废物包装物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五是完善医疗废物临时储存设施和设备,临存点应远离医疗区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医疗废物临时储存点应有防鼠、防盗、防渗漏、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定期清洗和消毒;六是医疗废物禁止在非储存点倾倒、堆放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七是设置排放污水相关设备和设施,并运转正常,污水经处理合格后排放并专人管理;八是污水处理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配备清洗消毒设施,并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九是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做好本职工作,定期巡查辖区内的个体诊所、村级卫生室等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十是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袋、瓶及其他不属于医疗废物的物品,应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收回、存放,必须交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签订协议(合同)注明不得用于原用途,不得用于有害人体健康物品。

会后,1211日韩进军所长、两位副所长按照紧急专题会议精神带领稽查科、综合一、二科卫生执法人员分三组深入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兴隆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正式拉开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