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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卫生计生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7-9-22 8:49:51??????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卫生计生委依法作出的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卫计委政法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和细化审核范围,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

(八)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中需提交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件的。

第八条 本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财产的界定数额为一万元(含)以上。一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保全和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要按照《承德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进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待审核前的办理流程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执行。

第十条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一级备案,流程如下:

(一)法制与稽查科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办理程序、违法事实及证据、法律与裁量基准的使用等;

(二)初步审查后,执法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卷宗和材料提交到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三)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法制与稽查科对通过初步审查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备案,政策法规科审核未通过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须在三日内将未通过事项和材料报法制与稽查科以待复查。

第十一条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与稽查科收到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法制与稽查科初步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与稽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进行二级审核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初审意见并报卫计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执法科室对法制与稽查科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与稽查科复审。复审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执法科室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对各执法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卫生计生委依法作出的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市卫计委政法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各县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和细化审核范围,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



(八)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 本办法中需提交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件的。



第八条 本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财产的界定数额为一万元(含)以上。一般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保全和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执法决定要按照《承德市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进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待审核前的办理流程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执行。



第十条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一级备案,流程如下:



(一)法制与稽查科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内容包括: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办理程序、违法事实及证据、法律与裁量基准的使用等;



(二)初步审查后,执法科室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卷宗和材料提交到市卫计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三)政策法规科审核通过,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法制与稽查科对通过初步审查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备案,政策法规科审核未通过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科室须在三日内将未通过事项和材料报法制与稽查科以待复查。



第十一条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与稽查科收到执法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科室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法制与稽查科初步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法制与稽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进行二级审核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初审意见并报卫计委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执法科室对法制与稽查科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与稽查科复审。复审提交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执法科室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对各执法科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